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教〔2010〕230号)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四川省教育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建立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提高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3〕6号)、《
教育部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教基〔2010〕3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意见》(川教〔2009〕226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的通知》(川教〔2010〕28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我省普通高中学生(课改年级)学业水平考试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和功能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 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 旨在全面反映普通高中学生各学科课程所达到的学业水平。其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毕业的主要依据,是反映普通高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结果将逐步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学业水平考试的对象
凡具有本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均应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我省的没有同类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学生应参加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三、学业水平考试的内容和方式
学业水平考试全省统一考试科目为语文、外语、数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考试内容为四川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各学科必修学分要求的模块内容和部分学科选修ⅠA模块内容。各学科命题应紧密联系社会实际与学生生活,注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选修内容的考试随着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制度的整体推进,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