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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有关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有关制度的通知
(陕建发[2010]263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局、园林局、房产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市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我厅制定了《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和《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可直接向省厅法规处提出,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附件: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执法人员发现违法事实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第66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不经过专门的立案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
  二、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作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当场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并留存根备案。
  四、《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缴款方式、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加盖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公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五、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对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又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七、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八、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按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除当场处罚之外的违法行为所使用的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暂行规定》规定,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分为立案、调查、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阶段。执法人员应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一、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二、执法机关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三、执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四、调查终结,执法机关应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执法机关相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填写《陈述申辩笔录》。
  六、行政处罚法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并盖章。
  七、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依法出具罚款收据。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七天内按有关法律规定送当事人。

三、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执法机关指派专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特别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暂行规定》规定,执法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执法机关在作出上述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执法机关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自听证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执法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填写《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进行。
  四、听证由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人员或执法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听证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会纪律,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二)调查取证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从事实和法律方面进行陈述并提出相应的证据、理由。
  (四)当事人和调查取证人员就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并对其他听证参加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调查取证人员和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六、听证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笔录应交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目录

  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3、询问笔录
  4、检查(勘验)笔录
  5、现场照片证据
  6、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7、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证明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授权委托书
  1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2、有关单位审批材料
  13、抽样取证通知书
  1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1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6、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17、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18、责令改正通知书
  1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行政处罚案件记录
  21、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
  22、行政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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