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园丁新村4#-5#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复
西安市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公司:
你公司报来《园丁(教师)新城4#、5#住宅楼工程经济适用房价格审核申请》收悉,根据《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现场查看,及对你公司提供的销售价格申报资料的审核,经研究,现就你公司园丁(教师)新村4#-5#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园丁(教师)新村砖混结构4#-5#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核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323元。
分割零售单套住房,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由公司自行确定。
你公司可根据市场供求等实际情况,在单套住房价格基础上按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下浮幅度不限原则确定销售价格。
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销售价格公示制度。你公司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之前,请将“一房一价”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由市物价局在“西安价格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并公示。
三、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你公司须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自觉接受消费者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你公司须严格按本批复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亦不得在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之外加收任何未经批准的其他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不得随意降低建筑标准。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五、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成交价格报告制度,你公司在项目销售完成后及时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成交价格等情况报告市物价局。
六、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