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旧车处置及经营管理符合本意见要求的。
3、为保障乘客乘坐的舒适性,根据向乘客调查的车型结果,新车轴距≥2650mm的,在上述优惠延长3年的基础上增加优惠延长2年经营权。
(二)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
1、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南京市新增700辆出租汽车的批复》(苏建城〔2008〕50号)要求,新延长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在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新延长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时,按照1万元/辆?年标准逐年征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2、出租汽车经营者更新车辆总数中90%及其以上的车辆轴距≥2650mm,排放标准达到国Ⅳ标准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相应减免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奖励:
(1)自2010年1月1日起,出租汽车企业自然年度的月均服务违章率(以全部车辆数为基数,下同)≤1.5%的,或者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自然年度服务违章≤2次的,每做到1年即相应减免其全部更新车辆新延长经营权的1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2)出租汽车企业自然年度的月均服务违章率>1.5%且≤2%的,或者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自然年度服务违章3次,每做到1年即相应减免其全部更新车辆新延长经营权的1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50%。
(三)政策兑现办法
1、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本意见明确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按照本意见兑现相关政策;对审核不合格的,责成相关出租汽车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审核;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不予享受相关政策。
2、政策兑现后,出现不符合本意见明确的条件和要求的,由行业管理部门责成相关出租汽车经营者限期整改。相关出租汽车经营者拒不整改或者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收回兑现的政策。
3、奖励减免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具体办法,由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巴转的”及新发展出租汽车相关要求
2008年兑现市政府二类线中巴车“巴转的”政策的285辆出租汽车,以及2009年本市新发展的200辆出租汽车中,凡车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下一轮次出租汽车更新时,视同符合出租汽车5年更新制要求:
1、车身颜色及车辆相关配置在2010年10月31日前,达到实施《南京市出租汽车车辆配置标准》(试行)要求的;
2、相关出租汽车经营者与出租汽车GPS系统服务商、IC卡系统服务商、出租汽车头座套换洗服务商,签订合同期涵盖车辆经营周期相关服务合同,并及时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相关服务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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