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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南京市2010-2011年出租汽车更新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出租汽车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用工的若干意见》(宁公用字〔2005〕99号),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公车公营”的营运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宁公用字〔2005〕138号),以及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宁价服〔2009〕160号、宁财建〔2009〕492号)等文件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建立劳动关系,认真履行责任,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不发生有责的群体性不稳定事件。

  (二)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要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宁价服〔2009〕160号、宁财建〔2009〕492号)要求,认真履行应尽责任,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全资承担更新车辆及其相关配置的购置费用(含车辆上牌等相关费用),承担GPS机具的运行使用费(通讯费超额部分除外)和出租汽车头座套换洗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前述费用转嫁给出租汽车驾驶员承担。

  (四)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监管,明确相关服务合同履行的标准、时限,并督促执行到位。

  (五)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迎青奥”要求(具体要求另行制定),完成车辆出新工作。

  五、更新政策及兑现办法

  (一)优惠延长出租汽车经营权政策

  1、每车只能享受一次优惠延长经营权政策。

  2、出租汽车经营者符合下列条件,经与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南京市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合同》的,优惠延长相应出租汽车经营权3年(从原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次日起计算):

  (1)在2010-2011年期间更新车辆的;

  (2)旧车使用在5年以内(自公安交管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至经营者向行业管理部门上交该车营运证及相关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之日止,不大于61个月。后同)的,或者旧车使用超过5年且在2010年10月31日前更新完毕的;

  (3)新车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车辆更新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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