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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南京市2010-2011年出租汽车更新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南京市2010-2011年出租汽车更新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65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拟定的《南京市2010-2011年出租汽车更新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南京市2010-2011年出租汽车更新工作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 2010年12月)

  为保持出租汽车车容、车貌和车况符合城市文明形象及安全、环保营运要求,提高市民乘坐舒适性,引导出租汽车经营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实施出租汽车五年更新制,切实做好我市出租汽车更新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市出租汽车新一轮更新,进一步强化出租汽车市场监管,规范出租汽车运营管理,依法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满足广大市民出行需要,促进出租汽车文明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2010-2011年本市市域经营权出租汽车更新工作,不适用本市江北地区和江宁区的区域经营权出租汽车更新工作。

  2008年兑现市政府二类线中巴车“巴转的”政策的285辆出租汽车,以及2009年本市新发展的200辆出租汽车均不参加本轮次出租汽车更新。

  三、车辆更新标准及旧车处置

  (一)车辆(含相关配置)更新标准:执行《南京市出租汽车车辆配置标准(试行)》,且排放标准须达国Ⅳ标准。

  本意见出台前已于2010年更新的,以及2008年“巴转的”和2009年新发展的车辆,车轴距<2650mm的,在本轮次及下一轮次车辆更新时,视同车轴距符合≥2650mm的要求。

  (二)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政府管理的公共资源,严禁私下转让。

  (三)旧车处置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回收处理顶灯、计价器等营运设施,清除门标、价格监督签等经营标识,按照规定注销公安车管部门发放的车辆证件,按照规定报废。

  四、经营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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