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检测监测专用设备,食品药品检测专用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专用设备,交通管理监控专用设备,水利水电检测监测设备,农产品检测监测设备,医疗专用器械,环境检测监测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设备,航测专用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警用专用器械,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专用设备,法庭内部专用装备,保密设备,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 (含课桌椅等)。
教学专用设备、专用仪器,广播电视影像等专用设备,教科书,图书资料,通信专用设备,电梯及安装,中央空调及安装,专用导航设备 (含GPS),文艺设备,体育器材及器械,灯光音响设备,乐器。
工具和仪器,农用物资,储备物资。
药品,医疗专用耗材,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园林绿化及维护。
(三)服务类。
专业培训,物业管理,特殊印刷业务。
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省财政厅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省财政厅批准,可由部门自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20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对于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但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6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五、其他要求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