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0〕112号)
省政府各部门:
《2011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2011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者采购单位所在区域内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
计算机 (含台式、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 (含便携式一体机)、投影仪 (含影幕)、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刻录机,空气调节设备 (含除湿设备),电视机、影碟播放机、电冰箱、洗衣机、电话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信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网络系统集成硬件设备 (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不间断电源 〈UPS〉、磁盘阵列及其他网络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磁盘保护卡,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安防监控设备,税务装备,消防设备,保安设备。
应用软件,燃料,劳保用品,制服。
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三)服务类。
会议,培训,省级车辆保险、维修、加油、车辆内装饰,一般印刷业务,软件、网络 (含网络维护)、软件开发,责任保险。
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聘请各类中介机构。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