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安监局拟定的《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市安监局 2010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发〔2006〕20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0〕202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过失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第三者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企业赔偿责任确定依据及方式确定赔偿责任额,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的一系列责任保险险种,主要包括雇主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公众责任险等三个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