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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20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鄂政发〔2010〕6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与市 (州)、县 (市)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经济、开辟财源的积极性,建立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我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自2002年运行以来,充分调动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了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全省财政收入规模持续扩大,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不断增强,县域经济快速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政策调整,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运行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主要表现为:

  市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规模较小,不利于客观真实地反映我省县域经济实力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规模;市县分享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种的比例偏低,分成级次过多,不利于进一步提高市县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省级宏观调控能力较弱,不利于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建立和民生支出政策的落实等。为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科学配置财力资源,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财政管理体制。

  二、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 “收入下划、核定基数、同增同减、共同发展”的要求,通过下划省级共享税收收入、适当向下倾斜财力、科学核定分享比例、完善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扩大市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规模,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进一步调动市县政府发展经济、壮大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增强基层政府财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三、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省级共享税收收入全部下划到市县,作为市县固定收入,税收统一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省在原财政管理体制下分享的税收,以2010年各市县核定省级税收为基数,与各市县地方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同增同减,由市县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省财政。同时,按照 “有保有挂、体现激励”的原则,即:省确保各市县2010年既得利益,省财政建立激励机制,与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挂钩,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和扶持政策,调动市县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积极性,加快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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