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因整改不及时,导致伤亡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经调查认定政府及其部门应负相关管理责任的,每起扣1分,最高扣3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涉及的县 (市、区)或市、州政府实行安全生产工作 “一票否决”:
(一)当年目标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不能评为“优秀”、“先进”等次:
(一)发生重大事故后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按有关规定或应急预案抢险救援,致使伤亡或损失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督办、治理不力,导致较大以上伤亡事故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考核中提供不真实的文件、记录和资料的。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将结果公示一周。考核结果为 “优秀”的,由省人民政府表彰并奖励;考核结果为 “先进”的,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表彰并奖励。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并在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 “一票否决”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 “优秀”等次,第一责任人要做出书面检查。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为 “优秀”的单位,在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各单位可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给予适当奖励,费用从本单位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考核组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追究。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