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酉水落水洞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湖北境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鄂政发〔2010〕7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为保证酉水落水洞水电站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酉水落水洞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控制范围为坝前341米 (正常蓄水位340米加1米风浪和浸没影响)接20年一遇洪水回水线以下区域。
二、在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不得扩建和改建在建项目。
三、在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1-事采矿、采石、取土、植树、开垦荒地等活动。
四、有关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的人口控制工作,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后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自行迁入的人口,一律不得按移民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