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豆油浸出工艺混合油蒸发和湿粕蒸脱产生的溶剂蒸汽,通过一级冷凝器,二级液体石蜡油吸收后,经不低于30米高排气筒排放,正己烷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达到《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烟气,采取炉内加消石灰粉、炉后消石灰脱硫塔干法脱硫,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须经不低于60米高排气筒排放;小型柴油蒸汽锅炉燃用0号柴油。上述外排气中二氧化硫、烟尘排放浓度须达到《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二类区II时段标准要求。
正己烷车间内设排风系统、将正己烷气体抽集后进入液体石腊油吸收塔吸附处理、正己烷储罐采用地埋式、煤场设置半封闭干煤棚及豆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气味经水雾喷淋处理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气体排放,确保正己烷、粉尘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贡献值须达到《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标准限制要求。
3、项目主要产噪设备采取减振基础、加装消音器或隔声罩、建筑隔声等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规定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名录分别进行妥善处理、处置,不准随意外排。
5、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在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永久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
6、加强生产设施及危险原料贮存、运输等设施维护与管理,严格落实安全评价和环评报告书相关内容和要求。按照风险评价内容需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落实相关措施,确保事故风险情况下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设施和措施列入本项目验收内容。
7、其他环境管理严格按报告书规定的措施落实,确保项目实施后满足环保要求。
三、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中规定的各项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和总量削减措施,工程投产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沧州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总量指标内。报告书确定的削减方案须纳入本项目验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