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也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招标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或者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承包商。
前款所称应急项目,是指下列情形的工程项目:
(一)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二)应对事故灾难的工程项目;
(三)应对较大以上级别公共卫生事件的工程项目;
(四)应对重大以上级别社会安全事件的工程项目;
(五)其他特殊情形的应急工程项目。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推行施工总承包招标,需要合同分包或者划分标段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依法需经项目审批的,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概算等程序已履行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
(二)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具有银行资信证明或其他证明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文件;
(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依据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编制的工程预算已经完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或货物采购、服务采购报告时,一并将项目的招标方案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招标方案包括拟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
招标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报经发展改革部门重新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有关信息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每年年初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进行统一集中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