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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0修订)

淄博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7号)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由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2日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2年4月10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9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0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炉渣、河沙、淤泥、建筑垃圾等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符合标准的墙体材料制品。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冷、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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