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保厅关于河北省沽源县污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审批意见的函
(冀环评函〔2010〕792号)
沽源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所报《河北省沽源县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收悉。结合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和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经研究,现将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河北省沽源县污水处理工程项目,2007年6月原河北省环保局以冀环表[2007]166号文予以批复。建设单位由沽源县自来水公司变更为沽源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工艺由奥贝尔氧化沟工艺变成厌氧/好氧/缺氧(A/A/O)工艺,2吨/小时环保型双层炉排锅炉变更为1吨/小时环保型双层炉排锅炉,总投资变更为4300万元。除以上变更外,污水处理厂选址、处理规模、收水范围、占地规模、排放去向、配套建设的管网等均不发生改变。
在全面落实变更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变更补充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所列变更内容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污水处理工艺变更后,出水水质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要求。
2、1吨/小时环保型双层炉排锅炉采用低硫煤,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及排放量须达到《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II时段限值要求。
3、变更后,污泥产生量减少200吨/年,经污泥脱水房脱水后暂存于污泥贮存间,每天运至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污泥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5污泥稳定化控制标准及相关要求。生活垃圾运至处理场处理,须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标准要求。锅炉炉渣用作建筑材料。
三、认真落实环评报告表及变更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中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及总量削减措施,工程投运后,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环评报告表及变更补充报告所确定的总量削减方案须纳入本项目“三同时”验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