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完善县域金融组织体系
15、加强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建设。国有商业银行要合理规划县域网点布局,增加、恢复或升格机构网点,充实县域机构业务人员;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到县域设立营业机构,先期可在市州设立分支机构,通过派出营销团队等方式向县域延伸服务半径;省内地方性商业银行重点考虑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先期可在全省经济强县设立机构,再逐步扩大覆盖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巩固现有机构网点的基础上,逐步向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延伸服务窗口;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快网点改造,实现自营网点全部开办资产业务;保险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农村保险市场体系,建立健全“三农”保险服务网络。
16、加快发展新型县域金融服务组织。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成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适当增加各市州试点县名额,努力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在全省加快布局。力争三年内在全省设立20家以上村镇银行,50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
五、着力优化融资外部环境
17、完善县域融资担保体系。建立政府主导和民间资本参与的多种形式的县域担保公司;支持农户、中小企业发展互助担保组织,支持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创办担保公司;引导省、市级担保公司加强与县域担保公司的协调联动和业务合作,积极拓展县域担保、再担保业务。
18、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建立以土地、山林、水域等承包经营权为主要交易对象的县级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开展相关资产流转的信息发布、对接洽谈、合同签订、登记建档、纠纷调解、政策咨询等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县域资产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组织,进一步降低登记、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
19、深化县域金融生态环境与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全省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继续推动“信用乡、镇、村”创建活动和诚信宣传教育,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坚决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和恶意逃废债行为,维护良性的金融秩序;建立县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机制,定期评估全省各县金融生态情况,并通过媒体等多种形式予以发布。进一步推动征信系统建设,努力拓宽县域中小企业和个人的信息采集范围与渠道,继续加强征信系统在县域的推广与运用。
六、切实加强配套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