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构建“大调解”格局的要求,按照自愿、合法、平等、及时的原则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建立完善文化系统行政调解组织网络,强化行政调解意识,畅通行政调解渠道,重点解决好履行文化行政管理职能以及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坚持依法履职的同时,明确行政调解职责,完善行政调解机构,力求做到有事必调、调必有果、限期办结,努力提高行政调解成功率。实行行政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的衔接协调。
14.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认真贯彻《
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程序。完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建立文化部门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以及重大信访案件督办等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依法、及时、有效、就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各地文化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逐步建立信访、行政调解、行政复议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六)构建内外结合监督模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
15.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部门专门监督。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受政府委托向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文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推行文化部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自觉执行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对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落实执行。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门监督,认真履行监督决定;对拒不接受监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6.不断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严格按照《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明确行政复议办案机构,依法落实复议专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器材。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重依据,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办理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100%。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探索通过简易程序加以解决。完善行政复议相关制度,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及督查规定、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