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文化政策法规体系,夯实依法治文基础
7.加快文化地方法规、规章立法步伐。根据全省文化工作实际和国家文化立法进程,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质量的原则,遵循《
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加强对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的研究论证,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重点推进公益性文化领域立法,填补文化立法“空白”;抓紧修订文化市场管理立法,避免法规、规章相互冲突。大力推进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改进立法方式,扩大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对于重大或者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草案,可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逐步推广立法前、后评估工作。
8.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通过清理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未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制定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联合发文。对适用阶段性任务的规范性文件,应确定有效期。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决定是否修订完善或者重新公布。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文化执法行为
9.加快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文化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意见》精神,全面整合执法资源,对文化市场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执法,彻底解决文化市场管理中长期存在的职责不清、职能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意见》要求,通过授权或委托的方式,确定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按照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合理划分和界定各级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减少执法层次,实行属地管理。各地文化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执法”的要求,建立协调有序的综合执法运行机制,完善统一高效的文化市场监管体系,不断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