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措施
(一)推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1个纳税年度内,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资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应对其研发和人才培养的投入能力及水平做出要求和审核,对自身没有研发投入或投入水平达不到一定要求的企业,一般不予立项支持。
(二)推进企业加快技术进步。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加速折旧方法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实施。
(三)推进企业加强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与产业化。制定《甘肃省2010-2020年企业新产品开发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凡列入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和新产品、新技术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投产并经主管部门鉴定后,由省、市州财政部门按产品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例,从鉴定当年的1月1日起,国家级新产品在3年内、省级新产品在2年内按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由相应财政部门给予拨款补贴。
(四)加强创新资源的整合共享。促进技术创新资源向社会开放,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研究室、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创新资源向社会开放,重点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制定《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考评激励办法》,对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的服务中心、优良等次以上的协作共用单位和仪器机组,按考核级次分别给予相应的运行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