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扶持发展新兴产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原土地使用单位将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作为商业服务等用途,但应按规定经评估后依法补交出让金,用于经营性商品住宅、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原土地使用者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用地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以及其他新兴产业的,可以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六)积极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七、“三旧”改造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领导机构,组织开展“三旧”改造工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重大项目风险评估工作;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编制和审查市、县(区)“三旧”改造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办理项目有关手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收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供应、土地确权登记等,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工作;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三旧”改造的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推动“三旧”改造。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规范运作。要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建设单位、农村村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要通过提前介入、并联审批等方式,及时办理“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事项。“三旧”改造中以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按照“专业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作业”;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必须依法设定相关条件,严格执行工作规范。
(三)强化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三旧”改造政策,统一认识,加强引导,正确实施;要强化监督检查,拓宽监督渠道,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在报批具体项目时,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搭车报批;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三旧”改造工作取得实效。
(四)促进和谐。“三旧”改造工作要讲公平,促和谐,保稳定,要尊重改造区域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诉求渠道,完善纠纷调处机制;要加大对“三旧”改造政策的宣传力度,让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开展“三旧”改造工作,形成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和谐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