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改造
实施主体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确定每个改造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有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相关手续。
六、“三旧”改造扶持政策
(一)合理制定收储补偿办法。政府实施土地收储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认。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三旧”改造地块的区位、用途、土地等别等制定具体办法,明确土地收储的范围、补偿标准和方式、安置办法等内容。涉及省属单位土地资产的,按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的通知》(闽政办〔2007〕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旧”改造地块的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三旧”改造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三旧”改造涉及土地用途改变,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被征收后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应将土地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当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优先提供搬迁安置用地。“三旧”改造搬迁安置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加快办理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搬迁安置用地根据不同情形,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使用集体土地等多种方式提供。对生产用地,积极引导企业“进区入园”升级改造。
(三)积极支持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和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三旧”改造,复垦为耕地的,新增耕地每亩补助1.8万元,从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中安排;依法调整作为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其流转价格由市场决定,流转收益的分配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协商约定。
(四)引导原土地使用单位按规划改造。对纳入“三旧”改造的地块,实施方案经批准允许自行改造的,支持给予办理相关土地变更手续。使用原属划拨国有土地的,改变用途后符合规划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有权人民政府审批,可补办出让手续,补签土地出让合同,经评估后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使用原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继续保留原所有权性质;也可申请征收为国有,然后按规定划拨或有偿协议出让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