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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改造。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三旧”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作为实施主体,制定改造实施方案,依法申请改造,盘活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要鼓励统一规划建设,引导零星分散的自然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中,改善农村面貌。

  五、“三旧”改造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进行“三旧”改造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对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地块进行调查登记,将每宗“三旧”改造用地标注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城乡规划图件上,同时列表造册、建档立卡,载明土地的使用权人、取得时间、取得方式和原“三旧”用地性质、用途、面积、四至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有条件的地方,要在标绘上图的基础上建立改造地块的数据库。

  (二)编制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产业需求和资源环境保护需要,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调查摸底的成果,编制当地的“三旧”改造规划。“三旧”改造规划期一般为5年,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市、县(区)范围内“三旧”改造地块的总体布局和规模、改造范围、改造目标、功能定位、配套设施、搬迁安置补偿、实施计划和相关的配套措施等。“三旧”改造规划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制订方案

  各地要根据“三旧”改造规划,选定具体项目,制订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拟改造地块的详细规划,确定土地用途、用地界线、容积率、绿地率以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设风格、配套设施;拟改造地块的搬迁安置方案,明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时间安排;拟改造地块的实施主体及改造方式等。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搬迁安置

  “三旧”改造实施主体要拟订改造地块的搬迁安置方案,明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过渡办法和组织实施措施等内容,搬迁安置方案应充分征询搬迁安置对象的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可实施改造。征地涉及拆迁住房的,要坚持先安置后搬迁,确保搬迁户的居住条件。提供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安置补偿等选择方式,必须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安置补偿。搬迁安置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搬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的,不得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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