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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


  (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将“三旧”改造与实施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进一步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提升城镇化水平和质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三)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三旧”改造工作要关注民生,正确处理好“三旧”改造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明晰产权,切实保障土地和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补偿、分配和平衡机制,调动原土地使用权人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实现多方共赢。

  (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的主导作用,特别是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制订政策、统筹引导、搭建平台、优质服务、严格监管、加强执法,确保“三旧”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三旧”改造范围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将下列土地列入“三旧”改造用地范围,加快实施改造:

  (一)按城乡规划需改变用途的用地,包括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旧工厂、旧仓储、旧站场等建设用地以及城市市区“退二进三”的工业用地;

  (二)土地利用效率低(建筑容积率低、厂房使用效率低、投入产出率低)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四)规划确定要改造的不具有保留价值的旧民居、旧商铺、旧街巷、旧市场、旧校舍等低效利用的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的用地。

  四、“三旧”改造实施主体和改造方式

  (一)政府实施土地收储出让。市、县(区)人民政府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需开展“三旧”改造,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储土地后,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并按规划实施改造。经收储的“三旧”改造地块在出让前,应先确定规划建设条件和要求,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三旧”改造地块拟用于经营性商品住宅的,应由政府收储土地后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单位依法开展改造。对国有土地上的“三旧”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原土地使用单位可作为实施主体申请改造建设,并制订改造实施方案报批。原土地使用单位与其他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实施联合改造的,应当签订联合改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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