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品市场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辽政发〔2010〕37号),经市政府同意,从2010年1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一)城镇低保调整标准:市内各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低保标准由300元提高到330元;县政府所在地镇低保标准由272元提高到299元;其他乡镇低保标准由230元提高到253元。同时,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元确定。
(二)农村低保调整标准: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低保标准由年人均纯收入1510元提高到1661元;顺城区、东洲区、望花区、新抚区、抚顺经济开发区低保标准由年人均纯收入1550元提高到1705元。同时,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
(三)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调整标准: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年3630元提高到3993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年2530元提高到2783元。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调标工作的组织领导。此次调标工作是各级政府关注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调标工作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透明。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认真测算调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办法足额筹集资金,确保调标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此次调标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认真做好城乡低保边缘对象救助标准的调整工作。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各县区要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抚政办发〔2007〕86号)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工作的通知》(抚政办发〔2009〕17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的管理和重新认定工作,积极做好对城乡低保边缘户的专项救助,有效缓解其相对贫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