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适量调控市场主体,适度引进竞争机制,合理布局机构网点,推进保险服务升级”的原则,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在乡镇合理设立机构和服务网点,为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服务。保险机构要自觉承担起维护和完善保险市场的责任,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的要求,大力发展信誉好、专业技术强、管理水平高的各类保险服务机构网点。
(四)积极发展“三农”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的原则,积极稳妥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要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采取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形成有利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推广的舆论氛围,积极推动“保险村建设”工作。要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建立健全农村保险服务体系,积极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共同倡导或参与建设农村信用共同体,促进形成政府政策性资金投入、银行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保险公司提供涉农保险、涉农部门提供综合服务保障的多方联动机制。要结合实施“乡镇金融服务全覆盖”计划,加快农村保险服务网点建设,提高农村保险覆盖率。
(五)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提高企业年金专业化运营和管理水平,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授予保险公司查阅病人病历、医嘱以及医疗费用清单的权力,确保医疗费用的真实性。支持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合作试点工作,逐步形成商业保险与医疗服务机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
(六)巩固发展重大项目财产工程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寿险保障型和储蓄分红型保险等传统保险,确保保险业务稳健发展。
财产工程保险、寿险保障型和储蓄分红型保险等传统保险,既是目前保险业保费主要来源,也是广大群众较熟知的保险。财产工程保险和寿险保障型保险又属保障性产品,是保险存在之本和行业核心的优势。各保险企业要遵循保险发展规律,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财产工程保险、寿险保障型和储蓄分红型保险等传统保险,确保保险业稳健发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