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0〕35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重庆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0〕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区县(自治县)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村(社区)综合应急救援中队。
第三条 全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实行“政府领导、总队统筹、军地联动、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全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坚持军地结合、平时与战时结合、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紧贴实际、立足实战、务求实用的原则。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