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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今后仍需安排廉租住房的,可不再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对其资格进行再次复查。凡经审核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县国土房管局直接进行公示,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国土房管局。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确定后,申请人应当代表申请家庭与县国土房管局和其他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石柱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石柱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物业管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原系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除直接改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外,都应当交回原承租的直管公房。拒不交回的,取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合同到期后仍需要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的1个月内向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三)承租人搬离、迁出相关城镇规划区或者另行购置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他人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者连续六个月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七)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

  (八)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在家庭人口减少后,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调整到面积更小的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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