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与申请人同住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相关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材料齐全的,相关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县国土房管局。
第十五条 县国土房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县民政、县公安部门,以及相关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申请家庭、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第十六条 县国土房管局会同相关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及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负责对廉租住房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由县国土房管局通知相关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社区居委、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县国土房管局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县国土房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应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第十八条 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配租的廉租住房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承租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配租的廉租住房数时,在优先安排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家庭的情况下,其他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承租人。
承租人确定后,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按照其常住人口数确定承租廉租住房户型,再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房号。
第十九条 确定廉租住房房号后,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向申请家庭发放《石柱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拒绝接受《石柱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承租廉租住房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