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交行政、事业性报建费用,服务性收费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符合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税务部门应对相关税费予以减免。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县发改委会同县国土房管局、县财政局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提出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与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经济
承受能力相适应。县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关城镇(廉租住房项目所在镇,下同)常住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必须在相关城镇规划区内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200元;
(三)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
第十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应当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第十一条 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根据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房源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配租廉租住房数量及申请受理公告。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第十三条 需要租住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相关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者相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特别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