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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10〕3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石柱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石柱县人民政府为城镇符合最低收入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其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廉租住房的有关具体工作。

  县财政局、县规划局、县城乡建委、县民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发改委、县人力社保局、县地税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等部门以及有关镇人民政府和下辖的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购置的廉租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直管公有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置、建设。廉租住房租金收益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维修和物业管理等支出。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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