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采集化妆品生产企业品种信息的通知
(京药监保化〔2010〕68号)
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科学监管的技术手段,我局委托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化妆品基本信息的采集工作,请各化妆品生产企业给予配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范围
本次化妆品基本信息的采集范围是所有取得《化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全部品种,包括自产品种和接受委托加工的品种。
二、信息采集内容
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向编码中心填报信息时,需填报的信息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规格(最小包装)、品牌、卫生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商品条码号、生产许可证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企业地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