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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对其中可最终灭菌工艺F0值<8的品种, 应至少提交无菌工艺验证研究资料,在批件中要求1年内完成其余工作;对可最终灭菌工艺F0值<8且未提交无菌工艺验证研究资料的品种,不予再注册。

  四、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一)证明性文件: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历次补充申请批件和备案情况公示结果:包括药品注册批件、统一换发批准文号的文件、药品注册证、与取得批准文号有关的其他文件;经批准按《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批件(备案情况公示)及说明书样稿;其他补充申请批件、备案情况公示。

  2.《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包括正本、副本及变更页的复印件。

  (二)五年内生产、销售、抽验情况总结,对产品不合格情况应当做出说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工作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2.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需要进行IV期临床试验的,应当提供IV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3.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有新药监测期的,应当提供监测情况报告。

  (四)按照7号文的要求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化学药品注射剂需分开资料阐述下列内容:

  1.剂型选择的必要性、合理性;

  2.规格的必要性、合理性;

  3.原、辅料质量控制及来源:包括正在使用的化学原料药的有效批准证明文件、GMP证书;变更或增加原料药来源的,应当提供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情况公示内容;

  4.处方及制备工艺合理性、可行性研究,特别是灭菌工艺的选择及验证研究、工艺稳定性研究等:其中应重点说明最终灭菌产品的F0值及无菌控制措施或非最终灭菌产品的无菌保证措施,提交已完成的无菌工艺(无菌生产或灭菌)验证方案、数据和报告,治疗类大容量注射剂品种还应完成关键质量控制项目(如有关物质、热原等)研究;

  5.质量研究及质量标准制订:药品标准均需提交复印件,包括药典标准;

  6.稳定性研究;

  7.非临床安全性、五年内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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