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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产品委托灭菌方式检查要点指南(2010版)》的通知

  (三)双方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灭菌协议;
  (四)生产企业应在充分考虑产品本身、产品包装物等因素的情况下,选择适宜的灭菌方法;应制订对受托灭菌企业资质和能力进行评审的文件,并保有相关记录;
  (五)生产企业应与受托方共同对委托灭菌产品的灭菌过程进行确认,并保有相关记录;应适时对灭菌过程进行再确认,并保有相关记录;
  (六)受托方应具备所承担的灭菌能力,并能够对灭菌过程进行记录;生产企业还应与受托方确定适宜的方法,保存每一灭菌批的灭菌过程记录,灭菌记录应可追溯到产品的每一生产批。委托方应明确产品灭菌批与生产批之间的关系。
  三、对委托协议的审查
  本指南中提到的“委托协议”是指生产企业和受托方签订的为了实现委托灭菌活动的文件,其名称并不仅限于“委托协议”。
  (一)委托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双方的基本信息:双方的单位名称均应是全称,且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一般还应在协议显著位置明示双方的具体地址及联络方式等信息;
  2.应包含双方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如双方在委托活动中各自承担何种责任、其中一方不能履行协议时如何处理等;应明确当协议内容发生变化时,双方如何协调处理并产生何种文件;
  3.应明确协议的生效日期和截止日期;
  4.如有附件,应明确附件的具体份数和页数,是否与协议同时生效等内容;
  5.应明确协议一式几份,分别由哪方留存;
  6.每一份协议都应加盖有效印章。
  (二)协议中除应明确灭菌依据的标准外,还应明确灭菌确认及再确认工作如何进行。
  (三)对于采取EO灭菌的,还应明确产品解析工作由哪方承担(包含解析要求)。
  (四)应明确委托活动中形成何种记录,并确定各项记录由哪方留存及留存的形式、期限等。
  (五)产品的交付与接收
  1.应明确产品交付与接收的形式、时间要求及交接记录的留存。同时,应说明产品交付时双方如何验收,明示接收标准及出现不符合接收标准时如何处理等;
  2.应明确双方交接时形成的交接记录,交接记录中应确保能追溯到委托灭菌产品名称、批号(或序列号)、数量、灭菌过程参数、交接验收的结果、交接时间和双方人员的签字等基础信息。
  四、对实际委托活动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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