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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近期房地产市场检查情况的通报

  三、商品房定金合同及买卖合同应当通过网上签约备案系统签订,不得采取网外操作的方式签订合同,确保网上房源销售信息和实际销售信息的准确性,不通过网上签订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权属登记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规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购房款由购房人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监管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五、商品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人姓名。商品房预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预订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提交证明材料,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商品房办理初始登记后,不得再申请办理退房手续。
  六、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在我局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限制购房政策,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参与炒卖房号,不得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协助交易双方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
  下一步,我局将通过网上即时监控、现场巡查暗访、接受投诉举报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将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记入诚信档案、暂停网上签约、媒体曝光等措施,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建设、土地、税收、金融、证券、工商等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企业资质评定以及土地购置、房地产开发、信贷、证券融资等经营活动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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