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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设立《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设立《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的通知
(浙财综〔2010〕13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于2011年1月1日设立《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以下简称收款收据)。现将收款收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监)制管理

  收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收据联按财政部规定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浙江省-财政部监制”的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见附件)。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关于核定新版财政票据工本费的通知》(浙价费〔2004〕294号)执行。

  二、购领单位

  收款收据购领单位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承担公共事务和公益性活动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收款收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单位向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办理购领。

  三、使用范围

  (一)拨补经费。指上级主管部门根据预算安排的对下级单位的各类补助经费,包括业务经费、专项经费、项目配套经费等。

  (二)科研经费。指列入各级政府科研计划的项目经费,以及列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课题经费等。

  (三)赔(退)款项。指收取违约金、赔偿款、保险退费等。

  (四)其他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指其他一些零星非经营服务性收入,包括党团工会等组织的有关经费,单位内部食堂伙食费和搭伙费等。

  四、禁用范围

  (一)经营服务性收入。

  (二)政府非税收入。

  (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的代收代付款项。

  五、购领核发

  收款收据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其具体经济行为逐项核定,并实行凭财政票据购领证领购、分次限量、定期结报,核旧购新的办法。对于一些少量、临时性使用收款收据的单位,由财政票据管理机构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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