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建筑活动岗位工作的技术劳务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从事建筑活动岗位工作的劳务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岗前技术、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四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全省统一的建设项目管理体系评价、工程质量评价和施工企业技术进步评价。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省外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建筑活动,未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质核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未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未经资质核验的省外企业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自行编制造价成果文件,自行或者授意工程造价企业提高或者降低计价标准编制造价成果文件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报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或者合同事项发生重大变更未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未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承包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以联合体方式中标后,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进行同一建筑工程施工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处以建筑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三)未在施工现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技术、安全负责人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从事建筑活动岗位工作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岗前技术和安全生产培训,或者人员考核不合格上岗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