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发包人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建筑工程安全。
第三十四条 发包人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附属文件;
(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备案意见;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体系和信息平台,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使用信息平台对辖区内建筑市场进行综合监管,并及时上传更新数据。
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应当将全省所有的建筑工程项目及其参与各方和人员的建筑活动,按统一标准实施动态监管,形成各级监管的联动机制和全省闭合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体系。
第三十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对各类企业、人员的建筑活动进行评价,对恶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等违法违规和不诚信行为记入不良记录,并在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技术劳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记录其培训、就业、技术等级状况,作为其从业活动的职业经历及技术状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