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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修订)


  (二)与其他投标人或者发包人相互串通投标,低于成本价竞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

  (三)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建筑工程;

  (四)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

  (五)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投标承包建筑工程;

  (六)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建筑工程;

  (七)以联合体方式中标后,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进行同一建筑工程的施工;

  (八)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九)未办清工程款结算即交付使用;

  (十)聘用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人员从事建筑活动;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中介服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代建等中介服务的取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实行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担保的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同时提供等额支付担保、履约担保。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

  (三)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四)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同一项目中的中介服务委托;

  (五)用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转让所承揽的业务;

  (七)使用非本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

  (八)不按规定计取服务费用,随意压价扰乱建筑市场;

  (九)出具虚假证明;

  (十)擅自修改成果文件;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质量安全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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