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项目,不按规定计取监理费;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负责项目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的组织工作。
具体代建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十八条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技术、安全负责人。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并依法签订劳务合同。
第二十条 承包人不得转包所承包的建筑工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转包:
(一)承包人承包建筑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给他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
(二)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必备项目管理人员;
(三)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安全负责人不是该建筑工程承包企业人员,或者未经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随意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安全负责人;
(四)项目收款人帐号不属承包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不得违法分包所承包的建筑工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
(一)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
(三)施工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
(四)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