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6日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6月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筑管理、质量安全、工程标准、工程造价、招标投标等机构按照各自的职权,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创新管理方式,保证工程质量,降低能耗,保护环境,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六条 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经注册后,方可在其执业资格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