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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2010修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利,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甘肃省应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五条 驻甘肃省的人民解放军,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六条 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费不足的,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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