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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的公告


  2.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纳税担保手续,需要填制《纳税担保书》一式三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3件

2

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3件



  3.申请时限。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之前;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工作日内办结。

  5.审批权限。纳税担保由税务所核准,报区县分局备案。

  6.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不符合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审查资料是否合法、有效,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②审查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③通过系统核查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应纳税款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担保书》中填写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税目名称等核对是否一致,其他项目填写是否正确等。

  ④对纳税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书》存在疑点的,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实地调查的,可通过到银行、房产等部门对纳税保证人提供的银行存款账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实地核查纳税人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3)核准。经审查确认,在《纳税担保书》上签署确认意见,送达纳税人及担保人各一份。在送达税务文书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

  三、备案类项目

  (三十)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备案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2.备案手续。纳税人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备案手续,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报《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一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基本账户

各1件

2

银行开户申请书 (原件、复印件)非基本账户

各1件



  3.备案时限。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起15日内;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5.备案程序。

  (1)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审查证件资料是否合法、有效。

  ②审查《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扣缴义务人签章。

  ③审核是否逾期办理,对逾期办理的,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3)备案。经审查无误的,确认并登记纳税人的银行账号。

  (三十一)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备案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2.备案手续。纳税人办理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需要填报《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一式二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复印件)

1件



  3.备案时限。自纳税人合并(分立)文件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5.备案程序。

  (1)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审查。主管税务所审查资料是否合法、有效,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备案。对审核无误的,在《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上签署意见交纳税人。

  (三十二)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2.备案手续。纳税人办理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手续,需要填报《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一式二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

1件



  3.备案时限。纳税人在处置不动产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备案程序。

  (1)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审查证件资料是否合法、有效。

  ②审查《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是否一致。

  (3)备案。经审核通过后,在《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上签署税务机关意见,一份送达纳税人。

  (三十三)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备案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2.备案手续。纳税人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手续,需要填报《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一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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