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纳税担保手续,需要填制《纳税担保书》一式三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1
|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 3件
|
2
| 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 3件
|
3.申请时限。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之前;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工作日内办结。
5.审批权限。纳税担保由税务所核准,报区县分局备案。
6.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不符合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审查资料是否合法、有效,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②审查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③通过系统核查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应纳税款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担保书》中填写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税目名称等核对是否一致,其他项目填写是否正确等。
④对纳税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书》存在疑点的,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实地调查的,可通过到银行、房产等部门对纳税保证人提供的银行存款账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实地核查纳税人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3)核准。经审查确认,在《纳税担保书》上签署确认意见,送达纳税人及担保人各一份。在送达税务文书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
三、备案类项目
(三十)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备案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十七条。
2.备案手续。纳税人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备案手续,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报《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一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1
|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基本账户
| 各1件
|
2
| 银行开户申请书 (原件、复印件)非基本账户
| 各1件
|
3.备案时限。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起15日内;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5.备案程序。
(1)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审查证件资料是否合法、有效。
②审查《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扣缴义务人签章。
③审核是否逾期办理,对逾期办理的,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3)备案。经审查无误的,确认并登记纳税人的银行账号。
(三十一)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备案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八条。
2.备案手续。纳税人办理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需要填报《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一式二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1
|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复印件)
| 1件
|
3.备案时限。自纳税人合并(分立)文件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5.备案程序。
(1)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审查。主管税务所审查资料是否合法、有效,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备案。对审核无误的,在《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上签署意见交纳税人。
(三十二)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九条。
2.备案手续。纳税人办理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手续,需要填报《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一式二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1
| 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
| 1件
|
3.备案时限。纳税人在处置不动产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备案程序。
(1)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审查证件资料是否合法、有效。
②审查《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是否一致。
(3)备案。经审核通过后,在《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上签署税务机关意见,一份送达纳税人。
(三十三)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备案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四条。
2.备案手续。纳税人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手续,需要填报《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一份,并附送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