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审查。主管税务所审查证件资料是否合法、有效;审查《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
(3)核准。对审核无误的,缴销纳税人的空白发票,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交纳税人。
(二十六)延期申报申请审批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七条。
2.申请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
3.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申请手续,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一份。
4.申请时限。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前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日期不得超过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
6.审批权限。延期申报申请由税务所核准,报区县分局备案。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或重新填报;对逾期办理申请的,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审查《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②审查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的理由,审核其真实性、合理合法性。
③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确定纳税人预缴税款。
(3)核准。经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在送达税务文书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
(二十七)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一条、第
四十二条。
2.申请条件。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1
|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日加盖开户银行专用章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 3件
|
2
|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上月的资产负债表
| 3件
|
3
|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月的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
| 3件
|
4
|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附报材料汇总表
| 3件
|
5
| 纳税人提供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
| 3件
|
4.申请时限。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审批权限。延期缴纳税款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核准。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逾期办理申请的,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②审查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③通过税务登记信息和《资产负债表》与纳税人提供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附报中列明的当期货币资金、应付工资等科目余额进行核对,审查相关项目是否一致,纳税人阐述的理由是否充分。
(3)核准。审核无误后,主管区县分局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市局办理审批手续。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主管区县分局根据市局的批复,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告知纳税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在送达税务文书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
(二十八)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包括定额调整)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2.申请条件。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3.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定额核定手续,需要填制《个体工商户信息采集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一份。
4.申请时限。每年的2月底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审批权限。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由税务所核准。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审查《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②通过系统调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信息,审核与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申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等)是否相符。
(3)核准。经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对核准应申报纳税的,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对核准未达起征点的,制作《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调整依照以上程序办理,经核准不予变更纳税定额的,制作《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在送达税务文书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
(二十九)纳税担保确认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六十一条、第
六十二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