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核准发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准代征税款登记,并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十五)纳税人跨县(区)迁出核准
1.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
2.申请条件。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3.申请手续。纳税人依照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4.申请时限。纳税人跨县(区)迁出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办理跨县(区)迁出事项。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6.审批权限。迁移登记由区县分局核准。
7.受理审批程序。依照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办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在送达税务文书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
(十六)纳税人跨县(区)迁入核准
1.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
2.申请手续。纳税人依照设立税务登记手续。
3.申请时限。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5.审批权限。迁移登记由区县分局核准。
6.受理审批程序。根据迁出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迁入税务机关按照设立税务登记的程序办理。
(十七)重新税务登记核准
1.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2.申请条件。已经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需纳入管理的纳税人。
3.申请手续。纳税人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一份。
4.申请时限。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
6.审批权限。重新税务登记由区县分局核准。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2)审查。主管税务所通过系统的发票销售信息审查纳税人的发票使用和保管情况;核查纳税人处于非正常状态期间的生产经营情况;审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情况。
(3)核准。对经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在其报送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上签署意见并签章。
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又恢复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审查符合重新税务登记条件的,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十八)发票票种核定(包括票种核定变更)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
2.申请条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种的纳税人。
3.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手续,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份,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1
| 购票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各1件
|
2
|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 1件
|
申请发票种类、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的变更调整,不再提供附送材料。
4.申请时限。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前。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对需要调查核实的,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的10日内办结。
6.审批权限。发票票种核定由税务所核准。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出示证件资料是否合法、有效。
②《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填写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申请的票种资格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
③对申请发票种类、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变更调整的,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发票用票量信息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发票用票量调整的范围。
(3)核准。对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在送达税务文书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
纳税人偶然发生大宗经营业务或阶段性业务量大幅增加,需要临时申请增加发票最高开票额度或者数量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制《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对偶然发生大宗经营业务的,还应提交购销合同。依照发票票种核定程序办理。
(十九)税控收款机初始化发行确认
1.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
2.申请条件。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人。
3.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税控收款机初始化发行手续,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一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1
| 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和税控卡
| 各1件
|
2
|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 1件
|
3
| 经批准的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 1件
|
4
| 经批准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 1件
|
4.申请时限。纳税人在安装税控收款机前2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控收款机初始化。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6.审批权限。税控收款机初始化发行由税务所核准。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出示证件资料是否合法、有效。
②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核准。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办理税控收款机初始化发行手续。
(二十)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变更和注销核准
1.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
2.申请手续。纳税人因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票种核定等基础信息变更,申请办理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变更,需要填制《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一份,并持税控卡和用户卡。
3.申请时限。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时限在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票种核定等基础信息变更后申请办理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变更。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