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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的公告

  (2)审查。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②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对逾期登记的,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③审核申请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享受减免优惠的条件。

  (3)核准发证。对经审核无误,需要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只做登记信息维护。

  (八)停业登记核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2.申请条件。只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3.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停业登记手续,需要填制《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一式二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各1件

2

发票领购簿

1件

3

未使用的发票

全部



  4.申请时限。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6.审批权限。停业登记由税务所核准。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纳税人不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不予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停业申请。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②纳税人是否有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有未结案件,如存在以上情形,告知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未结案件结案,方可受理停业登记申请。

  ③纳税人申请停业的期限是否超过1年。

  (3)核准。主管税务所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停业条件的,在其报送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署意见,连同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并交纳税人;收存纳税人有关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

  (九)复业登记核准

  1.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申请条件。适用于办理停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3.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复业登记时,提交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4.申请时限。纳税人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6.审批权限。复业登记由税务所核准。

  7.受理审批程序。按照《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将收存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全部返还纳税人。

  (十)注销税务登记核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申请条件。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

  3.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需要填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份,提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各1件

2

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复印件)

各1件



  4.申请时限。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申报办理;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申报办理。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办结。

  6.审批权限。注销税务登记由区县分局核准。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主管税务所审查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3)注销清算。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未办结的涉税事项进行清算,办结申报事项;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稽查部门。

  (4)收缴证件和资料。办理发票验旧、缴销手续;取消相关资格认定;对防伪税控纳税人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交回防伪税控设备;收回税务登记证件。

  (5)核准。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在其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在送达税务文书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

  (十一)外埠经营登记核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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