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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的公告


  4.申请时限。无。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审批权限。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行政许可由区县分局决定。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审查。征收管理科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条件。

  ②审查申请人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是否符合规定的样式、规格和要求。

  (3)决定和送达。区县分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送达税务文书需要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

  (4)公告。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市局对外宣传网站上公告。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其他审查核准类项目

  (四)设立税务登记核准(单位纳税人)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

  2.申请手续。单位纳税人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需要填制《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各1件

2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包括产权证或者租赁协议:

①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

②租赁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

③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各1件

3

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

各1件

4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5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各1件

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

1件

7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1件

8

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复印件)

各1件

9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复印件)

1件

10

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1)企业基本情况表;(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件

11

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复印件)

各1件



  3.申请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核实后,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5.审批权限。设立税务登记由区县分局代市局核准。

  6.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对提交的证件、资料有疑点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制作相应文书通知进行实地调查。

  (2)审查。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②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税务登记,对逾期登记的,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③纳税人填写的“国标行业”是否准确。

  (3)核准发证。对经审核无误的,在《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五)设立税务登记核准(个体经营)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申请手续。个体经营的纳税人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需要填制《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各1件

2

业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各1件

3

房产证明包括产权证或者租赁协议;

①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②租赁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

各1件

4

个人合伙企业提供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

各1件

5

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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