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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此外,2010年5月5日之前已获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或核准的“两高一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继续按开工要求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对已列入自治区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相关专项规划、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已出具前期工作路条或已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两高一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继续推进项目的前期工作,但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推迟至明年适当时候办理。

  三、强化项目环境评价

  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环发〔2009〕127号)等有关规定从环境影响评价方面从严把关。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未达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和不按计划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地区,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要暂停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加强项目节能评估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桂发改投资〔2008〕336号)、《自治区工信委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桂工信资源〔2010〕175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从节能评估方面从严把关。未通过节能评估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五、依法依规供地用地

  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达到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应土地。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政纪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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