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石油、天然气和化工行业
限制投资10万吨/年以下及DMT法聚酯装置等限制类项目,4万吨/年以下的硫酸矿制酸生产装置等淘汰类项目。2010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氯碱、黄磷等扩大产能的石化项目。2011年前原则上停止审批、核准、备案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和新建多晶硅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
此外,不得在河流上游布局农药原药类项目。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在主要河流两岸和公路干道两旁1公里范围内不得建设生产焦炭的焦炉。在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铁路干线及重要地下管网两旁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黄磷生产企业。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以及学校、医院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四)轻工行业
限制投资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等项目,禁止投资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等淘汰类项目。2010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纸浆、酒精制造、制革、印染、淀粉、大豆压榨、维C等扩大产能项目。
(五)有色金属行业
限制投资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等限制类项目,禁止投资铝自焙电解槽等淘汰类项目。2010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铝、铅、锌、铜等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此外,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铜、铅、锌等冶炼项目,也不得扩建除环保改造外的铜、铅、锌等冶炼项目。
(六)机械行业
原则上不再审批、核准、备案建设新的风电设备整机制造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
(七)其他行业
其他行业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项目见附件。
二、严格项目审批管理
属于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属于限制投资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相关部门继续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严格控制沿海地区“两高一剩”行业布局,对已下放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两高一剩”项目,一律收回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