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国轮供应公司退税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10〕342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国轮供应公司退税问题的请示》(通国税发〔2010〕1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101号)第五条规定执行。